大家好今天來介紹《未登記的抵押權抵押人連帶責任》抵押權人在訴訟中未主張抵押權的相關問題,小編就來給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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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房產(chǎn)抵押沒有登記沒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shù)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chǎn)的名稱、數(shù)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guī)定的財產(chǎn)或者第五項規(guī)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四百零八條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chǎn)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chǎn)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恢復抵押財產(chǎn)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chǎn)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未登記的抵押權抵押人連帶責任》抵押權人在訴訟中未主張抵押權]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希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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