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介紹《股權抵押給個人》股份抵押給個人的相關問題,小編就來給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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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經(jīng)股東會議后可以質押給個人或者其他機構。股權擁有者的股權作為他個人的財產(chǎn),只要公司的章程中沒有規(guī)定不得能質押給個人,他就可以將自己的股權質押給個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七十八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jīng)出質人與質權人協(xié)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guī)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九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chǎn)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擴展資料: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chǎn)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chǎn);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chǎn);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jīng)發(fā)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chǎn)。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chǎn)一并抵押。
第三十五條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
財產(chǎn)抵押后,該財產(chǎn)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
第三十六條 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股權抵押給個人》股份抵押給個人]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希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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