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介紹《變更抵押物登記》抵押物被判決變更的相關問題,小編就來給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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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房屋抵押變更登記的辦理是:1.申請人首先確認房屋未辦理過抵押登記;2.申請人向銀行相關登記部門提出房屋抵押貸款的申請;3.申請人向提交銀行所需資料;4.銀行審查資料,合格后指派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評估,確定貸款的額度;5.銀行對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核對原件;6.銀行審批通過后與申請人簽署抵押合同,并辦理抵押登記。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shù)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shù)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法律分析:抵押權可以變更。下列情形可以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
(一)主債權合同、抵押合同的合同要素發(fā)生變更的,包括:
1、抵押當事人、債務人姓名或名稱、身份證明號碼等權利人基本狀況變更;
2、變更抵押物(含部分變更);
3、抵押物坐落的街道、門牌號變更;
4、被擔保債權種類、數(shù)額、利率、期限、用途等債權合同要素變更;
5、擔保主債權的債務人轉讓債務導致債務人變更的;
6、擔保范圍變更。
(二)同一房地產上存在多個抵押權時,抵押權順位變更的;
(三)在建工程竣工并已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在建工程抵押變更為房地產抵押權登記的;
(四)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期間變更的;
(五)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的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內的。
法律依據(jù):《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持不動產登記證明、最高額抵押權發(fā)生變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債權范圍變更的;
(三)最高債權額變更的;
(四)債權確定的期間變更的;
(五)抵押權順位變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因最高債權額、債權范圍、債務履行期限、債權確定的期間發(fā)生變更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時,如果該變更將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與身份證或者戶口簿等。
法律分析:1、登記申請書(原件);2、身份證明(復印件)。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guī)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guī)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條 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變更抵押物登記》抵押物被判決變更]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希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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