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介紹《抵押權與質權的清償順序》既有抵押權又有質權清償順序的相關問題,小編就來給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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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留置權、抵押權和質權的效力優(yōu)先順序為:1、留置權。2、已登記抵押權。3、質押權。4、未登記的抵押權。即抵押權和質押權的優(yōu)先順序取決于抵押權是否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六條 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yōu)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故留置權優(yōu)先于抵押權。
第四百一十五條,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法律分析: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guī)定清償: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guī)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guī)定。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抵押權與質權的清償順序》既有抵押權又有質權清償順序]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希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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